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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陕西省推行不安全食品三级召回制度
2015年11月09日 13:22   国际食品安全网

陕西省食药监局日前出台意见,进一步对召回食品的范围、召回时限、召回食品处置等予以明确。对企业应当召回而不主动召回、不停止生产经营、不按计划实施召回等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予以严查。

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分为三级。对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的食品,实施一级召回,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启动召回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能或已经对人体造成一般伤害的食品,实施二级召回,企业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启动召回工作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标签、标示等虚假因素存在的违制品属于三级召回的范围,企业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意见要求,企业对于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对于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以及病死畜禽的食品,应当就地或者集中进行销毁。对于标签、标示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以后继续销售。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副处长宋健:对于企业不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召回的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置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企业依法召回,同时对企业进行警告并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于它的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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