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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试运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50人以上聚餐必须报告
2015年09月24日 14:07   国际食品安全网

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923日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制度,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以上(不含500人)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办法》要求,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迅速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和流动厨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协管员或信息员,由乡(镇、街道)政府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对举办者和流动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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