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知识 > 产品认证
无公害食品认证
2013年09月28日 17:16   国际食品安全网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一、农业综合防治措施
      1.选用抗病良种。选择适合当地生产的高产、抗病虫、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少施药或不施药,是防病增产经济有效的方法。
      2.栽培管理措施
      一是保护地蔬菜实行轮作倒茬,如瓜类的轮作不仅可明显的减轻病害而且有良好的增产效果;室大棚蔬菜种植两年后,在夏季种一季大葱也有很好的防病效果。
      二是清洁田园,彻底消除病株残体、病果和杂草,集中销毁或深埋,切断传播途径。
      三是采取地膜覆盖。膜下灌水,降低大棚湿度。
      四是实行配方施肥,增施腐熟好的有机肥,配合施用磷肥,控制氮肥的施用量,生长后期可使用硝态氮抑制剂双氰胺,防止蔬菜中硝酸盐的积累和污染。
      五是在棚室通风口设置细纱网,以防白粉虱、蚜虫等害虫的入侵。
      六是深耕改土、垅土法等改进栽培措施。
      七是推广无土栽培和净沙栽培。
      3.生态防治措施。主要通过调节棚内温湿度、改善光照条件、调节空气等生态措施,促进蔬菜健康成长,抑制病虫害的发生。
      一是“五改一增加”。即改有滴膜为无滴膜,改棚内露地为地膜全覆盖种植,改平畦栽培为高垅栽培,改明水灌溉为膜下暗灌,改大棚中部放风为棚脊高处放风;增加棚前沿防水沟,集棚膜水于沟内排除渗入地下,减少棚内水分蒸发。
      二是在冬季大棚的灌水上,掌握“三不浇三浇三控”技术,即阴天不浇晴天浇,下午不浇上午浇,明水不浇暗水浇;苗期控制浇水,连阴天控制浇水,低温控制浇水。
      三是在防治病虫害上,能用烟雾剂和粉尘剂防治的不用喷雾防治,减少棚内湿度。
      四是常擦拭棚膜,保持棚膜的良好透光。增加光照。提高温度,降低相对湿度。
      五是在防冻害上,通过加厚墙体、双膜覆盖,采用压膜线压膜减少孔洞,加大棚体,挖防寒沟等措施,提高棚室的保温效果,能使相对湿度降到80%以下,可提高棚温3-4℃,从而有效地减轻了蔬菜的冻害和生理病害。

二、物理防治措施
      1.晒种、温汤浸种。播种或浸种催芽前,将种子晒2-3天,可利用阳光杀灭附在种子上的病菌;茄、瓜、果类的种子用55℃温水浸种10-15分钟,均能起到消毒杀菌的作用;用10%的盐水浸种10分钟,可将混入云豆、豆角种子里的菌核病残体及病菌漂出和杀灭,然后用清水冲洗种子,播种,可防菌核病,用此法也可防治线虫病。
      2.利用太阳能高温消毒、灭病灭虫。菜农常用方法是高温闷棚或烤棚,夏季休闲期间,将大棚覆盖后密闭选晴天闷晒增温,可达60-70℃、高温闷棚5-7天杀灭土壤中的多种病虫害。
      3.嫁接栽培。利用黑籽南瓜嫁接黄瓜、西葫芦,能有效地防治枯萎病、灰霉病,且抗病性和丰产性高。
      4.诱杀。利用白粉虱、蚜虫的趋黄性,在棚内设置黄油板、黄水盆等诱杀害虫。
      5.喷洒无毒保护制和保健剂。蔬菜叶面喷洒巴母兰400-500倍液,可使叶面形成高分子无毒脂膜,起预防污染效果;叶面喷施植物健生素,可增加植株抗虫病害能力,且无腐蚀、无污染,安全方便。

三、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1.严禁在蔬菜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如呋喃丹、3911、1605、甲基1605、1059、甲基异柳磷、久效磷、磷胺、甲胺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杀虫脒、氟乙酸胺、六六六、DDT、有机汞制剂等,都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并作为一项严格法规来对待,违者罚款,造成恶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2.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如敌百虫、辛硫磷、马拉硫磷、多菌灵、托布津等。严格执行农药的安全使用标准,控制用药次数、用药浓度和注意用药安全间隔期,特别注重在安全采收期采收食用。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程
一、农业综合防治措施
      1.选用抗病良种。选择适合当地生产的高产、抗病虫、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少施药或不施药,是防病增产经济有效的方法。
      2.栽培管理措施
      一是保护地蔬菜实行轮作倒茬,如瓜类的轮作不仅可明显的减轻病害而且有良好的增产效果;室大棚蔬菜种植两年后,在夏季种一季大葱也有很好的防病效果。
      二是清洁田园,彻底消除病株残体、病果和杂草,集中销毁或深埋,切断传播途径。
      三是采取地膜覆盖。膜下灌水,降低大棚湿度。
      四是实行配方施肥,增施腐熟好的有机肥,配合施用磷肥,控制氮肥的施用量,生长后期可使用硝态氮抑制剂双氰胺,防止蔬菜中硝酸盐的积累和污染。
      五是在棚室通风口设置细纱网,以防白粉虱、蚜虫等害虫的入侵。
      六是深耕改土、垅土法等改进栽培措施。
      七是推广无土栽培和净沙栽培。
      3.生态防治措施。主要通过调节棚内温湿度、改善光照条件、调节空气等生态措施,促进蔬菜健康成长,抑制病虫害的发生。
      一是“五改一增加”。即改有滴膜为无滴膜,改棚内露地为地膜全覆盖种植,改平畦栽培为高垅栽培,改明水灌溉为膜下暗灌,改大棚中部放风为棚脊高处放风;增加棚前沿防水沟,集棚膜水于沟内排除渗入地下,减少棚内水分蒸发。
      二是在冬季大棚的灌水上,掌握“三不浇三浇三控”技术,即阴天不浇晴天浇,下午不浇上午浇,明水不浇暗水浇;苗期控制浇水,连阴天控制浇水,低温控制浇水。
      三是在防治病虫害上,能用烟雾剂和粉尘剂防治的不用喷雾防治,减少棚内湿度。
      四是常擦拭棚膜,保持棚膜的良好透光。增加光照。提高温度,降低相对湿度。
      五是在防冻害上,通过加厚墙体、双膜覆盖,采用压膜线压膜减少孔洞,加大棚体,挖防寒沟等措施,提高棚室的保温效果,能使相对湿度降到80%以下,可提高棚温3-4℃,从而有效地减轻了蔬菜的冻害和生理病害。

二、物理防治措施
      1.晒种、温汤浸种。播种或浸种催芽前,将种子晒2-3天,可利用阳光杀灭附在种子上的病菌;茄、瓜、果类的种子用55℃温水浸种10-15分钟,均能起到消毒杀菌的作用;用10%的盐水浸种10分钟,可将混入云豆、豆角种子里的菌核病残体及病菌漂出和杀灭,然后用清水冲洗种子,播种,可防菌核病,用此法也可防治线虫病。
      2.利用太阳能高温消毒、灭病灭虫。菜农常用方法是高温闷棚或烤棚,夏季休闲期间,将大棚覆盖后密闭选晴天闷晒增温,可达60-70℃、高温闷棚5-7天杀灭土壤中的多种病虫害。
      3.嫁接栽培。利用黑籽南瓜嫁接黄瓜、西葫芦,能有效地防治枯萎病、灰霉病,且抗病性和丰产性高。
      4.诱杀。利用白粉虱、蚜虫的趋黄性,在棚内设置黄油板、黄水盆等诱杀害虫。
      5.喷洒无毒保护制和保健剂。蔬菜叶面喷洒巴母兰400-500倍液,可使叶面形成高分子无毒脂膜,起预防污染效果;叶面喷施植物健生素,可增加植株抗虫病害能力,且无腐蚀、无污染,安全方便。

三、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1.严禁在蔬菜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如呋喃丹、3911、1605、甲基1605、1059、甲基异柳磷、久效磷、磷胺、甲胺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杀虫脒、氟乙酸胺、六六六、DDT、有机汞制剂等,都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并作为一项严格法规来对待,违者罚款,造成恶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2.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如敌百虫、辛硫磷、马拉硫磷、多菌灵、托布津等。严格执行农药的安全使用标准,控制用药次数、用药浓度和注意用药安全间隔期,特别注重在安全采收期采收食用。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2003年05月07日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第264号

 

为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第九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程序发布之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可以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

第六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每月10日前,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第十九条  中心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一)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二)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四)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2 号

  经2002年1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  业  部  部  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 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年05月0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一)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

 

 

(二)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尺寸(mm)10    15     20    30     60
(三)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放情况每6个月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一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加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工作应当由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的印制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二)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三)有与其承印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防伪技术和辩伪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印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期限为5年。

    对废、残、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进行销毁,并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不得向具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认证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农业部或者国家认监委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无公害农产品施用农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
    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
    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
    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
    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
    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
    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2002年5月24日

 

 

 


农业部门推荐无公害农产品施用农药(名单)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状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农产品施用什么农药,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农业部门经过慎重考察,正式推荐出无公害农产品施用的农药品种。
    在这个详细的农药品种名单中,首先是杀虫,杀螨剂和杀菌剂两大门类;其次是各个具体分类。有关农业专家介绍说,这些推荐农药品种,大都具有高效、低残留等特点,不仅可以杀灭农作物上的病虫害,而且不会对农产品造成药物残留,可以放心使用。
    推荐农药品种名单

一、杀虫,杀螨剂
    1、生物制剂和天然物质:苏云金杆菌,甜菜夜蛾核多角体病毒,银纹夜蛾多角体病毒,小菜蛾颗粒病毒,棉铃虫核多角体病毒,苦参碱,印楝素,烟碱、鱼藤酮,苦皮藤素,阿维菌素,多杀霉素,白僵苗,除虫菊素。
    2、合成制剂:
    (1)菊酯类: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丙菊酯。
    (2)氨基甲酸酯类:硫双威,丁硫克百威,抗蚜威,异丙威,速灭威。
    (3)有机磷类:辛硫磷,毒死蜱,敌百虫,敌敌畏,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三唑磷,杀螟硫磷,倍硫磷,丙硫磷,二嗪磷,亚胺硫磷。
    (4)昆虫生长调节剂:灭幼尿,氟喧脲,氟铃脲,氟虫脲,除虫脲,噻嗪酮,抑食肼,虫酰肼。
    (5)专用杀螨剂:哒螨灵,四螨嗪,唑螨酯,三唑锡,炔螨特,噻螨酮,苯丁锡,单甲咪,双甲咪。
    (6)其他:杀虫单,杀虫双,杀螟丹,甲胺基阿维菌素,啶虫咪,吡虫脒,灭蝇胺,氟虫腈,丁醚尿。

二、杀菌剂
    1、无机杀菌剂:碱式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氧化亚铜,石硫合剂。
    2、合成杀菌剂:代森锌,代森锰锌,福美双,乙磷铝,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噻菌灵,百菌清,三唑酮,烯唑醇,戊唑醇,已唑醇,腈菌唑,乙霉威,硫菌灵,腐霉利,异菌脲,双霉威,烯酰吗啉锰锌,霜脲氰锰锌,邻烯内基苯酚,嘧霉胺,氟吗啉,盐酸吗啉胍,恶霉灵,噻菌铜,咪鲜胺,咪鲜胺锰盐,抑霉唑,氨基寡糖素,甲霜灵锰锌,亚胺唑,春王铜,恶唑烷酮锰锌,脂肪酸铜,腈嘧菌脂。
    3、生物制剂:井岗霉素,农抗120,菇类蛋白多糖,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宁南霉素,木霉素,农用链霉素。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Safety qualification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vegetable
 
2001-08-06发布 200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为了规范蔬菜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控制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蔬菜中的残留量,确保无公害蔬菜的食用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健康发展,特制定GB18406 的本部分。
GB18406-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GB 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 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本部分对无公害蔬菜中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农药残留给出了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些限量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同时也对各地开展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而开发的农药残留量简易测定法给出了方法原理,旨在推动农药残留简易测定法的探索与完善。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伯禄、吴惠敏、刘昱、刘晓刚。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1 范围
    GB 18406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蔬菜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840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4875 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77 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78 食品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4929.2 花生仁、棉籽油、花生油中涕灭威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14970 食品中噻嗪酮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T 14973 食品中粉锈宁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6335 食品中亚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16340 食品中灭幼脲残留量的测定
GB/T 16341 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17333 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
GB 18406.1-20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8406的本部分。
无公害蔬菜
蔬菜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标准规定限量范围之内的商品蔬菜。
4 要求
4.1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
无公害蔬菜的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指标
(mg/kg)
铬(以Cr计) ≤0.5
镉(以Cd计) ≤0.05
汞(以Hg计) ≤0.01
砷(以As计) ≤0.5
铅(以Pb计) ≤0.2
氟(以F计) ≤1.0
亚硝酸盐(NaNO2) ≤4.0
硝酸盐 ≤600(瓜果类)
≤1200(根茎类)
≤3000(叶菜类)
4.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无公害蔬菜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商品名称 毒性 作物 最高残留限量mg/kg
妈拉硫磷 malathion 马拉松 低 蔬菜 不得检出
对硫磷 parathion 一六零五 高 蔬菜 不得检出
甲拌磷 phorate 三九一一 高 蔬菜 不得检出
甲胺磷 methamidophos - 高 蔬菜 不得检出
久效磷 monocrotophos 纽瓦克 高 蔬菜 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 omethoate - 高 蔬菜 不得检出
克百威 carbofuran 呋喃丹 高 蔬菜 不得检出
涕灭威 aldicarb 铁灭克 高 蔬菜 不得检出
六六六 BHC - 高 蔬菜 0.2
滴滴涕 DDT - 中 蔬菜 0.1
敌敌畏 dichlorvos - 中 蔬菜 0.2
乐果 dimethoate - 中 蔬菜 1.0
杀螟硫磷 fenitrothion - 中 蔬菜 0.5
倍硫磷 fenthion 百治屠 中 蔬菜 0.05
辛硫磷 phoxim 胯硫磷 低 蔬菜 0.05
乙酰甲胺磷 acephate 高灭磷 低 蔬菜 0.2
二嗪磷 diazinon 二嗪农,地亚农 中 蔬菜 0.5
喹硫磷 quinalphos 爱卡士 中 蔬菜 0.2
敌百虫 trichlorphon - 低 蔬菜 0.1
亚胺硫磷 phosmet - 中 蔬菜 0.5
毒死蝉 chlorpyrifos 乐斯本 中 叶类菜 1.0
抗蚜威 pirimicarb 辟蚜雾 中 蔬菜 1.0
甲萘威 carbaryl 西维因,胺甲萘 中 蔬菜 2.0
二氯苯醚菊酯 permetthrin 氯菊酯,除虫精 低 蔬菜 1.0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敌杀死 中 叶类菜 0.5
果类菜 0.2
氯氰菊酯 eypermethrin 灭百可,兴棉宝
塞波凯,安绿宝 中 叶类菜 1.0
番茄 0.5
氟氰戊菊酯 flucythrinate 保好鸿,氟氰菊酯 中 蔬菜 0.2
顺式氯氰菊酯 alphacyperme-
thrin 快杀敌,高效安绿宝,高效灭百可 中 黄瓜 0.2
叶类菜 1.0
联苯菊酯 biphenthrin 天王星 中 番茄 0.5
三氟氯氰菊酯 cyhalothrin 功夫 中 叶类菜 0.2
顺式氰戊菊酯 esfenvaerate 来福灵,双爱士 中 叶类菜 2.0
甲氰菊酯 fenpropathrin 灭扫利 中 叶类菜 0.5
氟胺氰菊酯 fluvalinate 马扑立克 中 蔬菜 1.0
三唑酮 triadimefon 粉锈宁,百理通 低 蔬菜 0.2
多菌灵 carbendazim 苯并咪唑44号 低 蔬菜 0.5
百菌清 chlorothalonil Danconi12787 低 蔬菜 1.0
噻嗪酮 buprofezin 优乐得 低 蔬菜 0.3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 低 蔬菜 0.2
除虫脲 diflubenzuron 敌灭灵 低 叶类菜 20.0
灭幼脲 - 灭幼脲三号 低 蔬菜 3.0
注 未列项目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的测定
5.1.1 铬的测定:按GB/T 14962的规定执行。
5.1.2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5.1. 3汞的测定: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5.1.4 砷的测定: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5.1.5 铅的测定: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5.1.6 氟的测定:按GB/T5009.18的规定执行。
5.1.7 硝酸盐及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T5009.33的规定执行。
5.2 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5.2.1 色谱测定法
5.2.1.1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
5.2.1.2 马拉硫磷、对硫磷、甲拌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敌敌畏、乐果、杀螟硫磷、二嗪磷、喹硫磷、敌百虫、倍硫磷的测定 按GB/T 5009.20的规定执行。
5.2.1.3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的测定 按GB 14876 的规定执行。
5.2.1.4 辛硫磷的测定 按GB 14875的规定执行。
5.2.1.5 亚胺硫磷的测定按GB/T 16335的规定执行。
5.2.1.6毒死蜱的测定 按GB/T 17331的规定执行。
5.2.1.7 涕灭威的测定 按GB/T14929.2的规定执行。
5.2.1.8 克百威、抗蚜威、甲萘威的测定 按GB 14887的规定执行。
5.2.1.9 顺式氯氰菊酯、顺式氰戊菊酯的测定 按GB/T 14929.4 的规定执行。
5.2.1.10 二氯苯醚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氟氰戊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氟胺氰菊酯的测定 按GB/T17332的规定执行。
5.2.1.11 三唑酮的测定 按GB/T14973的规定执行。
5.2.1.12多菌灵的测定 按GB/T5009.38的规定执行。
5.2.1.13 百菌清的测定 按GB14878的规定执行。
5.2.1.14 噻嗪酮的测定 按GB14970的规定执行。
5.2.1.15 五氯硝基苯的测定 按GB/T16341的规定执行。
5.2.1.16除虫脲的测定 按GB/T17333的规定执行。
5.2.1.17 灭幼脲的测定 按GB/T16340的规定执行。
5.2.2 简易测定法(酶抑制法)
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乙酰胆碱酯酶等的活性具有抑制作用,通过测定乙酰胆碱酯酶的活性被抑制的程度,比较不同样品与乙酰胆碱酯酶作用后的显色反应,确定被测样品中的农药残留情况。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无公害蔬菜的检验分为产地检验(采摘上市前检验)和市场(批发或零售)检验。
6.2 货批
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田块、同期采收的蔬菜,以1hm2 为一抽样批次,不足1hm2也视为一个货批。
市场检验以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为一个货批。
6.3 抽样方法 
产地检验对每一货批按5点抽样法取样,将样品缩分后抽取2kg。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1kg样品作为备样。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
市场检验从每一货批中随机抽取2kg样品。取1kg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1kg样品作为备样。备样应低温冷冻保存。
6.4 检验项目
产地检验或申请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时,应对4.1和4.2所列项目做全项检验。
市场检验根据各地蔬菜病虫害发生情况,农药使用特点等情况对4.2所列项目做抽样检验,其中4.2中“不得检出”的农药品种为必检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按本标准规定的色谱测定方法进行测定时,测定的结果符合GB18406的本部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测得结果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密取样复测,复测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2 农药残留量按简易测定方法进行测定时,从每一货批中随机抽取3个样品进行现场测定。对于一次检验出现阳性时允许进行复测。若复测仍呈阳性者,应进行色谱测定,以色谱测定法测定的结果为判定依据。
7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7.1 包装
无公害蔬菜的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7.2 标签标志
有包装的无公蔬菜的害标签标识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保存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经认可的无公害在产品或包装上加巾无公害蔬菜标志。
7.3 运输 
无公害蔬菜的运输应采用无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放。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Safety qualification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vegetable
 
2001-08-06发布 200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为了规范蔬菜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控制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蔬菜中的残留量,确保无公害蔬菜的食用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健康发展,特制定GB18406 的本部分。
GB18406-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GB 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 18406.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 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 18406.4
免责声明:
  • 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10-5718 0536
  • 3、本网欢迎作者投稿,投稿邮箱:zhouyx@accfutures.com(本网刊登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最近会议
理事单位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GFSF 版权所有
中国区授权运营单位:布瑞克农业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布瑞克食品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中航科技大厦706室   100086
电话: 13911333641     Email:940287388@qq.com
京ICP备11021666号-2
Copyright © 2008-2015 www.gfsf.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