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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食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2013年11月13日 09:53   国际食品安全网

  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遭遇欺诈,假一赔三是新《消法》的亮点,那么在食品领域,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有很多种情形,总体概括就是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故意和有意是其前提。”参与《消法》修改和讨论的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按照新《消法》的规定,食品消费遭遇欺诈,买到假劣食品可三倍赔偿,不过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从高不从低”的原则,《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其为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和执行作为一般法、普通法的新《消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既属于《消法》中的欺诈情形又属于《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在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欺诈行为有多种情形,如果只属于《消法》中欺诈情形但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那么就按照假一赔三执行,例如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假冒他人品牌、厂名厂址的食品等。”吴景明表示。
  吴景明、张严方介绍,从现行《消法》20年的法律实践来看,欺诈行为可以包括下列多种行为,食品消费领域也适用。具体可以包括:(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九)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十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十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三)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欺诈的行为。
  如何兑现对欺诈行为的赔偿?从法理上来说,应该是“谁欺诈由谁赔偿”,鉴于欺诈行为可能由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者所为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情况,许多地方的《消法》实施办法规定,欺诈行为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所为的,由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赔偿后,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实施欺诈行为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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