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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安全协会章程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国际食品安全协会(简称:国际食协),英文
名称:Global Food Safety Forum(英文简称: GFSF) 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第二条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GFSF)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食品及相关行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合作单位,由美国农业部全力支持。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促进国际间食品贸易发展,探讨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的形势、问题和对策,帮助企业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推进全球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建设,减少由食品安全引起的贸易摩擦,共同推动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保障全球食品安全事业作出巨大贡献。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始终坚持向会员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对行业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建设;
(二)研究探讨食品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探索食品行业发展规律和未来方向;
(三)及时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生产、管理、金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学习国内外食品行业先进的理念和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和行业研讨,举办展览和会议,增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发展同国内外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行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尽力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
(七))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八)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关心社会,奉献社会;
(九)组织开展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积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种类: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三大类。
(一)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食品业协会及其它相关行业机构。 
(二)单位会员:从事食品研发经营、生产加工、经销商、科研机构等企业。
(三)个人会员:热爱食品事业,钻研食品业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食品企业家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主动热心为本协会做出奉献。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活动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自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即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十)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合格、立场坚定;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六)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各大基金会;
(二)会员会费;
(三)公司和个人捐赠;
(四)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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